法律扩大适用范围,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定在新建居民住房需在买卖合同中,需明确建筑隔声情况;法律增加了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明确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立法进程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内容亮点
亮点一:法律扩大适用范围
法律扩大适用范围,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定在新建居民住房需在买卖合同中,需明确建筑隔声情况;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明确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亮点二:法律完善了政府责任
法律完善了政府责任,强化源头防控,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强化社会共治,并加大惩处力度。法律增加了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责令停产整治等处罚种类,明确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新建敏感建筑物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